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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買房后知是"兇宅" 訴房主要求退款170萬
為了方便母親給自己帶孩子,李女士便在母親所在的小區(qū)購買了一套房屋,正在李女士準備裝修新房子的時候,她得知剛購買的房屋發(fā)生過跳樓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李女士于是將房主起訴到密云法院,要求撤銷購房合同,并返還購房款及稅費等共計170余萬元。
案由
買到“兇宅” 起訴要求退房退款
李女士與丈夫結婚后準備要孩子,為了方便母親給自己帶孩子,就在母親居住的小區(qū)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總價款166萬元,李女士隨后根據(jù)合同的約定向賣房人支付了購房款111萬元,其余房款申請公積金貸款,并支付稅費11萬余元,在之后兩個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
李女士稱,在辦理完房屋過戶手續(xù)后,她正準備對新買的房屋進行裝修,但意外得知自己購買的房屋曾經發(fā)生過跳樓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得知該情況后,李女士多次與房主小王核實、溝通解決方案,房主卻稱沒有必要告知李女士該跳樓死亡的事件。
李女士認為雙方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房主應當將房屋發(fā)生過跳樓死亡事件這樣如此重大的信息如實告知,但是在與房主洽談買房事宜時房主對此卻只字未提,如果房主告知了上述事實,自己就不會購買該房屋,故將房主小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雙方的購房合同,并返還購房款及稅費等共計170余萬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中介
多數(shù)賣房者不會主動披露“兇宅”信息
小劉此前曾在國內某知名房屋中介工作,他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兇宅”這樣的房屋,他之前曾遇到過一起。那次,房主主動把房子的情況告訴了他,在做中介服務的時候,他也把房子是“兇宅”的情況告訴了買房者。他發(fā)現(xiàn)這類房子“非常不好賣”,一旦聽說是“兇宅”,對方便不愿意買了。“這類房子的價格要比正常房子低很多,有時候即使非常低也沒人愿意買,人們還是很忌諱這個的。”
小劉說,在做房屋中介的時候,除非房主本人告訴他們房子的情況,否則他們基本無從得知房子到底是不是“兇宅”,“這個主要是看房主,但八成多的房主不會告訴我們?!?/p>
對于北京“兇宅”的數(shù)量,一家房產中介公司曾經建立過一個京城“兇宅”數(shù)據(jù)庫,在他們的統(tǒng)計中,在北京一共備案有2000多套“兇宅”。
律師
賣房者應主動告知“兇宅”信息
北青報記者發(fā)現(xiàn),因為購買到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兇宅”起訴到法院要求退房退款的事件近年來已經發(fā)生過多起,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凱認為,目前我國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對這類“兇宅”進行明確的定義,“兇宅”的價格跟正常房子的價格確實會不一樣,對房子價格有很大的影響。
康凱認為,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出賣方和地產中介必須出示有關房產所有信息的相關證明,但根據(jù)公序良俗原則和忠誠義務原則,出賣方和中介應把房屋曾發(fā)生的諸如兇殺案等影響個人購房的重要信息,作為出售信息主動告知給買房者。
北青報記者查詢發(fā)現(xiàn),由于目前“兇宅”的概念并無權威官方或法律界定,“兇宅”觀念屬于民俗還是屬于封建迷信還存在不小的爭議。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如果買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了“兇宅”,他們往往會以賣房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比如,在海淀法院審理的一起“兇宅”案件中,張女士花費30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張女士全家入住該房屋后,在和一位鄰居聊天時,得知曾有人在該房屋內上吊身亡。張女士遂將賣房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對方對裝修進行補償。
后法院審理認為,房屋買賣雙方應遵守誠信原則,賣房人應如實披露房屋的實際情況。雖然發(fā)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客觀上未就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產生影響,但該情況會影響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從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構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大事項。賣房人故意隱瞞房屋內曾發(fā)生過的行為,違背誠信原則,雙方合同的簽訂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兇宅 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