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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緣何屢引爭議 工亡與否賠償懸殊

2016年09月13日 14:02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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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時間,以腦死亡還是心臟死亡為準?

記者注意到,深圳女工在搶救的48小時以內(nèi)被醫(yī)生宣布腦死亡了,但家屬堅持繼續(xù)搶救,于是超過了48小時。這涉及了一個重要法律問題,那就是死亡時間,以腦死亡還是心臟死亡為準?

北京大學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朱繼業(yè)表示,目前醫(yī)學上通行的死亡標準是腦死亡和心臟死亡,全世界已有80多個國家將“腦死亡”納入法律上的死亡定義,但我國立法只承認心臟死亡標準:即心臟停止跳動為生命終結。

在深圳女工這個案子上,如果以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廣東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對于廣東省內(nèi)工傷認定的政策來說,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醫(yī)學死亡證明》書中記載的時間為準,不以搶救記錄中記載的腦死亡時間為準。

但不少醫(yī)學專家學者認為腦死亡標準更科學,因為心臟是一個獨立收縮的器官,即使在沒有腦神經(jīng)支配的情況下,心臟還能維持跳動很長時間。

在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醫(yī)院副院長陳鑫曾建議,盡快為腦死亡立法,改變傳統(tǒng)心死亡的判定標準。但全國政協(xié)委員、原衛(wèi)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則表示,我國90%的醫(yī)生不清楚腦死亡的鑒定標準,普通人對腦死亡認識也有誤區(qū)。鑒于目前緊張的醫(yī)患關系,我國腦死亡立法時機仍未成熟,因此仍以心死亡為標準。

看來,腦死亡的立法最終還需時日。

鑒于此,廣東省鵬翔律師事務所律師梅春來認為,從《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初衷來看,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在行政單位無法舉證出腦死亡不等于死亡,腦死亡不可以作為工傷判定標準的情況下,法院應遵從《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初衷,稍偏向勞動者一點,作出有利于勞動者的判決。


編輯:楊嵐

關鍵詞:死亡 工傷 認定 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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