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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涉案絕不可逍遙法外

2016年10月21日 14:17 | 作者:胡印斌 | 來源:光明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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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澎湃新聞網(wǎng)報道,福建莆田市人大代表林慶財涉嫌誣告陷害被立案偵查,但莆田市公安局無法對他采取強制措施,因為莆田市人大常委會不許可,理由是:傾向于立足調(diào)解,爭取息訪息訴。相關辦案人員表示:“如果林慶財在下屆選舉中沒有選上人大代表,換屆后我們就可以馬上采取強制措施?!?/p>

因為林慶財有著市人大代表身份,莆田警方即便在明明認定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格于莆田市人大常委會的不許可,也只能束手無策。這實在太荒誕,難道人大代表享有的特別保護權,真的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而成為一道“免死金牌”?

其實,莆田市人大常委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的不許可,并非法律本意。

人大代表之所以受到特別保護,是由于人大代表負有監(jiān)督一府兩院的職責。當他們履行監(jiān)督職責時,被監(jiān)督部門很可能動用警察、法庭、監(jiān)獄等公權力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因此,《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jī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這一條也被稱為對各級人大代表的“特別保護權條款”。

為防止特別保護被濫用,2010年《代表法》修訂,又特別增加規(guī)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guī)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zhí)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jù)此作出決定?!?/p>

可見,法律賦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是為了保證人大代表不受司法和行政干預,獨立履行代表職能,而絕非意味著人大代表就可以超脫于法律之外。從報道看,林慶財先是與他人串通競買土地造成國家、集體巨額經(jīng)濟損失,后又在與其他競買人沖突致人輕傷后,被認定涉嫌誣告陷害。也就是說,其被認定犯罪的情由非但與代表履職沒有任何關系,反倒有可能是打著代表旗號滿足私利。

既如此,莆田市人大常委會不許可警方采取強制措施,并無充足的法理依據(jù),也不是在依法保護代表的正當履職權,而是有干預辦案、包庇犯罪的嫌疑。

何況,其開列的“不許可”理由也并不成立。無論是“調(diào)解”,還是“息訪息訴”,均立不住腳,也不可能成為特別保護代表的依據(jù)。既然當?shù)鼐揭呀?jīng)調(diào)查認定林慶財涉嫌犯罪,就應該依法進入相關司法程序,人大常委會不應該、也不能夠在法外尋求降格處置。要知道,惟有司法正義的抵達,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息訪息訴”。

事實上,一直以來,在人大代表“特別保護權”的問題上,輿論頗多爭議。比如,2014年,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一件案子涉及山西省呂梁市文水縣人大代表王永安,雖多次請求暫停其人大代表資格,但文水縣人大常委會予以拒絕,因而無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同一年,福建周寧縣人大常委會也曾投票否決了上海警方對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的刑拘請求,此前,張裕明在上海涉嫌醉駕。

任何權力不受限制,都有被濫用的危險。人大代表固然身份特殊,但這并不意味著就是“特殊公民”,憲法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大代表觸犯法律,當然要接受懲罰。若聽任人大代表“特別保護權”泛化,不僅有可能縱容犯罪、違反社會的公平正義,也會動搖公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不符合依法治國的理念。

有鑒于此,地方人大常委會理應嚴格區(qū)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職與個人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資格及其豁免權。而從更開闊的視野看,立法機關也有必要修訂相關法律,或作出解釋,對此進行明確規(guī)范。(胡印斌)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福建莆田 人大代表涉案 林慶財 誣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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