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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挪9億資金買理財 辯護人稱其為給集體增收

2016年12月20日 09:26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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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巍)在擔任北京市昌平區(qū)馬池口鎮(zhèn)會計事務服務中心主任期間,張佩山挪用其管理的9億資金購買理財產(chǎn)品,并導致一筆2000萬的投資未收回。日前,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國有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2015年8月,中紀委官網(wǎng)曾通報北京7起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案例,其中指出,昌平區(qū)馬池口鎮(zhèn)農(nóng)業(yè)服務中心原主任張佩山,挪用代管的村級財政資金進行投資理財,投資額總計8.21億元。

2016年6月,檢方以涉嫌國有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以及挪用公款罪將張佩山公訴至法院。

在庭審中,張佩山認可受賄罪的事實及罪名。他辯稱黨委沒有給其規(guī)定明確的管理權限,鎮(zhèn)領導知道其用管理的錢購買理財,而他挪用公款只是為了開戶、挪用時間短、不屬于營利行為,自己也不確定是否構成犯罪。

其辯護人表示,張佩山自愿認罪,其購買理財?shù)膭訖C是為了給村集體增加收入,其本人未從中獲利,投資理財盈虧相抵還有獲利,2000萬本金尚有追回的可能性,并且張佩山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有悔罪表現(xiàn)和退贓的愿望,且挪用公款時間短,沒有造成損失,希望法院對張佩山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至3月11日,張佩山在擔任鎮(zhèn)會計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擅自挪用其管理的公款300萬元,用于投資資金信托。

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張佩山在擔任會計中心主任期間,利用全面負責村級財務鎮(zhèn)級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違反規(guī)定,超越職權、擅自決定使用其管理的共計9億元資金購買理財產(chǎn)品,導致一筆2000萬元的理財產(chǎn)品未收回(僅收回利息110萬元)。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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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干部 挪9億資金 買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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