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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幫同學練下腰致其九級傷殘被判賠1.6萬
提醒:施助一定要量力而行
本案主審法官提醒,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即使是主動幫助,亦要盡到一般謹慎注意義務,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nèi)提供幫助,施助之時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則因力量不夠?qū)λ嗽斐蓚?,反要承擔一定程度的責任?/p>
各方說法
原告張某:原告受傷與被告中學及王某均有因果關系
張某認為,原告受傷與被告某中學及王某均有因果關系。被告某中學未盡教育、管理、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義務,且老師在上課期間擅離職守,體育輔助設施陳舊、不達標,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未盡輔助責任,行為有過錯,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原告受傷賠償問題,張某家長與學校進行長期交涉,因原、被告方無法達成賠償協(xié)議,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賠償162116.65元。
被告中學:已經(jīng)盡到相關職責,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某中學認為,該中學已經(jīng)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對原告的意外傷害事故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該中學代理人說,原告是在武術興趣班課間休息時段,任課老師不知情且未經(jīng)任課老師允許的情況下私自和被告王某練習下腰動作,不慎摔倒。
原告所作的下腰動作并非事發(fā)當日武術課的教學內(nèi)容,原告摔倒屬于意外事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某中學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是樂于助人,不應擔責
被告王某及監(jiān)護人在法庭上顯得很委屈,他們認為王某是在原告的請求下幫助原告練習下腰動作的,純屬出于同學情誼的幫助,但因原告身體過重,被告無力托住才造成事故,被告樂于助人是一件值得表揚事,不應承擔責任。
編輯:楊嵐
關鍵詞:原告 中學 責任 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