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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大廈背后的資金黑洞 被人遙控 政府法院監(jiān)管為何形同虛設(shè)?

2015年10月19日 10:33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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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年參與非法吸存案的匯商支行行長許錦龍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潘維曦卷走新中國大廈7億多元售樓款后潛逃。這表明,非法吸存案本是十幾年前的舊案,潘維曦正是因此罪名被公安機關(guān)通緝,相關(guān)涉案事實也早已被生效的判決所認定。那么,潘歸案后為何只起訴了一個相對輕微的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開了一次庭,才進行追加起訴呢?

  對于金穗豐公司舉報的潘維曦的挪用資金罪,涉案事實也與匯商支行的正副行長有關(guān)。廣州中院的生效判決書認定,行長許錦龍、副行長魏志東按潘維曦的指令,挪用高息存款5億元,購買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以挪用資金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已經(jīng)被確認的證據(jù)證實,潘維曦與許、魏兩人共同實施了這起挪用資金的犯罪行為,也必須承擔相應(yīng)的法律責(zé)任。

  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稱,潘維曦“采取訂立陰陽租賃合同來隱瞞實際租金收入,以及倒簽合同延長經(jīng)營期限等方式,將實際租金的小部分交到荔灣法院指定賬戶,而租金的大部分以‘答謝金’或‘利益分成’形式,指使被告人溫永楷等人替其收取”,金額達3億多元。

  在本次庭審中,潘維曦的多份證言承認,他多年來收到的“答謝金”共1.4億元。金穗豐的舉報材料認為,潘維曦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偵查機關(guān)雖然查明了其犯罪事實,卻沒有進行起訴。

  廣東海際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金穗豐公司法律顧問林武認為,潘維曦及其涉案人員第一階段為隱瞞租金而簽訂的陰陽合同,可以定性為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在獲悉金穗豐公司買下新中國大廈后,潘維曦和他指使的人員繼續(xù)通過賄賂執(zhí)行法官,倒簽合同,延長大廈的租期,以獲取非法利益,該第二階段的行為應(yīng)涉嫌詐騙,其對應(yīng)的受害人即金穗豐公司。

  同時,潘維曦還供述,他指使被告人沈平多次向荔灣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法官莫建明行賄,數(shù)額巨大,且莫建明已被判刑,潘維曦等人亦涉嫌行賄罪。

  從證據(jù)材料看,潘維曦等人行賄的對象遠不止莫建明一人,還包括荔灣區(qū)檢察院檢察官張睿、荔灣區(qū)嶺南街道辦黨工委書記謝國滔以及廣東省教育廳機關(guān)黨辦原副處級調(diào)研員劉秉鋒供述的向廣州市某官員行賄“240萬~260萬元”的事實。

  林武認為,對宋志永等被告人的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潘維曦作為新中國大廈的實際控制人,同樣難逃此罪。宋志永被遺漏的罪行主要是向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鄭永遠、謝保雄等人在訊問筆錄中供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且有其他被告的供述互相印證,但目前僅注明“另案處理”。

  2015年5月,廣州市公安局已經(jīng)接受金穗豐公司的舉報。(本報記者 劉萬永)

 

編輯:鞏盼東

關(guān)鍵詞:新中國大廈 資金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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